各党委、党工委、校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 根据《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代表大会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建立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的要求,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党员、师生员工和本单位党组织加强联系与沟通,为做好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确定联系对象 1、党代表的联系对象一般为所在党(工)委的普通党员和群众。每名代表至少联系3名党员、群众(其中至少有1名群众),或联系1个党支部。 2、各位党代表请在11月25日前确定联系对象,并及时与联系对象取得联系,同时将联系对象名单报所在党(工)委,12月4日前各党(工)委将党代表联系的党员、群众名单或党支部名称汇总后报党代表联络办备案。 二、联系党员群众的工作内容 党代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以及联系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联系活动,主要内容有: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精神; 2、了解掌握校党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基层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3、了解掌握联系对象在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决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听取并反映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联系方式 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应坚持灵活有效、简便易行的原则,经常性地保持与党员群众的联系,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联系: 1、参加组织生活。要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员活动,自觉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向党员群众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 2、走访谈心。应定期不定期地走访所联系的党员群众,开展谈心活动。通过交流谈心,听取联系对象的意见建议。平时也应利用电话、网络等工具保持经常性联系。党代表每学期至少应与联系对象会面一次。 四、有关要求 1、认真记录联系活动情况,每年报所在党(工)委备案。 2、及时将联系活动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向党代表联络办报送。 3、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为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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